本帖最后由 lihaoruo 于 2009-10-12 02:02 编辑
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我们给合作单位开具发票一般是分三项,一是服务费,二是工资(代收代支),三是社会保险费(代收代支)。但问题现在就出来了,地税部门告诉我们只要是开具了发票就要交税,大家都知道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这两项都不是我们真正的收入,如果全部都要交税,我们收的服务费还不够交税,不知道同行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请指教!
本帖最后由 lihaoruo 于 2009-10-12 02:02 编辑
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我们给合作单位开具发票一般是分三项,一是服务费,二是工资(代收代支),三是社会保险费(代收代支)。但问题现在就出来了,地税部门告诉我们只要是开具了发票就要交税,大家都知道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这两项都不是我们真正的收入,如果全部都要交税,我们收的服务费还不够交税,不知道同行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请指教!
财税2003年16号文件中对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认定有规定,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作为营业税的计算依据。
我们咨询了重庆地税局的,他们说财税16号文件现在暂停执行,那条规定只针对职介业务。郁闷啊!
呵呵,地方解释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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