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hoebett 于 2009-12-1 09:15 编辑
公司自2004年成立(现以A公司简称)法人为A,在06,07年的时候将公司转让给老板的兄弟,后改名为B公司,法人为B。生产的产品和员工没有变动。但在07年9月1日起又变更回原来的A公司,法人为A。
本帖最后由 phoebett 于 2009-12-1 09:15 编辑
公司自2004年成立(现以A公司简称)法人为A,在06,07年的时候将公司转让给老板的兄弟,后改名为B公司,法人为B。生产的产品和员工没有变动。但在07年9月1日起又变更回原来的A公司,法人为A。
应该是全部年限都要算的
不行的,应从04年开始算,因为法人间的权利义务这几年都在相互承继,不存在中断情形。
从04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公司分立、合并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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