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en7502 于 2009-12-1 09:35 编辑
对于合同续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直存有疑问,并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有所顾虑:
本帖最后由 ken7502 于 2009-12-1 09:35 编辑
对于合同续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一直存有疑问,并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有所顾虑:
具体情况如下:
我觉的可以。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可以不续签,但如果续只能是无固定期限了。
周斌老师有一篇帖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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