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一下基本的资料:
关于辞退怀孕女员工的一次仲裁经历
晴空和晚照 · 2010-01-06 · 原 63 回复 / 5943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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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阐述一下公司的观点:公司在07年的时候曾经颁布过员工手册,上面注明工作时间是每周6天,每天8:30-18:00的,有员工的签字表示了解此事,包括A。合同上也注明了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驳回A的加班工资的请求。
1,第二份合同是标注了标准工时制的,公司能参照前份吗?还是必须补偿第二份合同时间的加班工资呢?
在此申明一下,我是09年7月14日才进入公司做人事的,基本上对A的工作方面的了解都是从领导处得来的,至于事实的真相是如何,我并不清楚。现在那位领导离职了,这个烂摊子就丢到我的头上了,请各位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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