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0smoking 于 2010-1-28 17:41 编辑
我们公司一员工在2008年3月1日入职,入职的后的一年内,公司并未给其缴纳保险,而是在09年4月份才为其缴纳保险。目前该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曾和人力部协商想要公司把其入职后到09年3月份这段期间的公司缴纳的费用给他个人,被我们人力经理回绝,其遂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本帖最后由 n0smoking 于 2010-1-28 17:41 编辑
我们公司一员工在2008年3月1日入职,入职的后的一年内,公司并未给其缴纳保险,而是在09年4月份才为其缴纳保险。目前该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曾和人力部协商想要公司把其入职后到09年3月份这段期间的公司缴纳的费用给他个人,被我们人力经理回绝,其遂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呵呵~~~缴纳社保这事不归仲裁管,补缴是国家行政行为,因为有专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他寻求救济的途径错了。
那他要是向社保局主张个人权利呢?另外这样的事情都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和争取利益啊!
未按规定时间或工资标准缴社保,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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