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拔某位员工,却要在任新的岗位再设立试用期(该员工入职时已经试用),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这样的行为理应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老板偏要实行以上,则作为人力资源部的角度,该如果规避
企业约定两次试用期
寄李煜 · 2010-02-25 · 原 12 回复 / 57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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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个员工从较低的职位提拔到较高的职位应该进行见习和考核,这里的见习不同于新员工入职试用。公司可以与被提拔的员工约定见习期限,并进行考核,如果考核合格则正式提拔;如果考核不合格则降到原来的职位。公司并没有准备不合格就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是试用,也尽可能不用“试用”这个词。
对的,二楼的解释已经非常到位了。
见习期也有相应的规定,是指毕业之后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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