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进入公司后,在试用期满后要求转正,因其工作能力等因素未被公司接受请求,公司要求延长其试用期,但一直未给其缴纳三金,在工作五个半月后被辞退,如果该员工现在提出仲裁,(该员工是在2004年12月6日被辞退)要求单位补缴三金,是否已过申拆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之日起”那员工要求补缴,就说明他是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这个时效怎样界定?谢谢:)
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
cjbr810 · 2005-01-22 · 原 12 回复 / 108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个人认为没有过申诉时效,因为没有辞退之前为延缓缴纳。辞退之后没有缴纳保险,即12月6日之日起员工才确认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
不对不对,上海市的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如果是关于社保问题的,时效之日是从离开公司(被辞退)的那一天算起的60日内。
上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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