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有员工5月8日递交辞职信,事实上我们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5月、6月的社保,公司现行规定是要他退回6月份公司为其缴纳的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社保金。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员工5月初辞职,公司已为其缴纳了6月份的社保,能否要回?
soup24 · 2010-05-27 · 原 20 回复 / 2878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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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确定,如果员工5月份已经离职,6月份的社保应该是可以追回的
5月8号提交的离职报告,按提前1个月来计算,离职日期应该是6月8号,所以6月8号之前他还是你公司的员工,你就必须为他缴纳6月份的保险,如果从离职工资中扣除属违法行为。
我觉得是公司操作不当,不可由员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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