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到XX公司半年。
辞职单给我批到两个月合理吗?
chenleans · 2010-08-12 · 原 11 回复 / 1000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专家讨论 · 8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十八條第二款中提及: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楼上二位讲的是“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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