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职工自愿不缴社保是否具法律效力
王某是昌乐县某单位职工,2009年5月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庭审中,单位出具了一份协议,上面写道:王某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若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王某也承认当时是自己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如何认定这份证明的效力呢?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不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庭审调解中,仲裁员对单位做了法律解释,但单位对该项争议拒不认可。最终,仲裁庭裁决:单位按社会保险中心核算的基数为王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以上这种情况,相信大家都会碰到。我们企业也存在这样的状况,因为医保中间断交太久,如果补交的话员工一时无法承担,就承诺说不缴纳。但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不知道大家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我可以很负责人的告诉你。。职工自愿不缴社保是不具法律效力的。。社会保险其实和税是一样的。是需要企业强制代扣代缴的。
要LZ是制定政策的 会同意么。。
就像《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一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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