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请教:这样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吗?

zuobaoshan · 2011-01-06 · 原 14 回复 / 43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我公司在去年八月份,通知部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员工,统一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统一把签订合同日期写为该员工入职的日期。然后部分员工就按照公司要求,把两份合同(自己的和单位的各一份)中,自己能填的部分都填好后,交给公司,等待公司签字盖章,再返给自己一份。其中,有几名员工由于工资待遇问题未得到公司明确答复,为保障自身利益,就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表明待公司明确答复后再签字。可是,交到公司后,公司既没盖章,也没签字,就统一搁置起来,不再提此事,也没再返给员工一份。等到今年初,其中有的员工以公司未与其签合同为由,将公司投诉到劳动仲裁。此时,公司将当初签了一半的合同拿出来,并补上公章和签字,日期还写到当初的时间。请问各位老师:1、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员工是否能要到双倍工资?2、由于当初有几名员工谨慎考虑,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也就是公司即便今天拿出他们当初的合同单方签字盖章,并推说当初企业已提出签订合同,是员工方面不同意签订或签订不完全。这样,员工该如何维权?是否能要到双倍工资?

专家讨论 · 8(另有 6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susanyanglijun · 2011-01-06

这个不成为理由,只要没用工单位就有错,按照劳动法就要赔双倍工资。

3楼 · zuobaoshan · 2011-01-06

明知公司无赖,员工也只能接受。毕竟处于弱势。

4楼 · seraphim · 2011-01-06

只有一方签章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时效内的话,肯定要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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