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培训过关于劳动法的课程,之后企业招了名外地员工,要求缴纳综合保险,按理说是在只要发生劳动关系就要交综合保险,可是单位领导说,确定下3月试用期过后可以补交,请问,这种做法企业是否合理?
试用期书不是要签署合同
wangxiaojin · 2011-04-13 · 原 13 回复 / 60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法规是不可以 但是实际可以这么操作 只要交了就行
不行的,录取了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了,要不然要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的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里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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