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若大非 于 2011-7-27 21:00 编辑
公司有一名员工,2005年5月入职,可能由于人事部员工几次离职,导致这位员工6年未签劳动合同,现在因公司架构的调整,想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知怎样补偿?是不是属于无固定期限范畴?
本帖最后由 若大非 于 2011-7-27 21:00 编辑
公司有一名员工,2005年5月入职,可能由于人事部员工几次离职,导致这位员工6年未签劳动合同,现在因公司架构的调整,想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知怎样补偿?是不是属于无固定期限范畴?
首先,这种情况下肯定已经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2005年至今不签劳动合同,他和公司之间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吧。如果不存在劳动法里面合理解决劳动合同的那几条原因(到期不续签,医疗期满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 ,和公司裁员)。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算非法解除。 赔偿金是2倍哦。
首先,这种情况下肯定已经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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