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若大非 · 2011-08-10 · 原 15 回复 / 119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某员工2006年2月6号入职,2008年2月5合同到期(第一次签合同),2008年2月6日开始与公司续签合同,2011年2月5日合同到期(第二次签合同),2011年2月6日,合同续签至2014年2月7号(第三次签合同),半年过去了,部门主管对员工的工作极不满意,公司想单方面提前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像这种情况,一般什么处理?需要给员工多少补偿?

专家讨论 · 10(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左心房 · 2011-08-10

如果员工同意与单位协商解除,单位需要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3楼 · croderg · 2011-08-10

1、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4年合法有效,在合同期内无法定理由不能解除;

4楼 · 芷佟nancy · 2011-08-10

我们公司最近的几个仲裁结果也出来了,情况不容乐观呀

🔒

还有 7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7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活动
2026 HRTechXPO® 超级盛典 · 上海
未来人力资源科技论坛,聚合 HR 科技前沿与最佳实践。
了解 & 报名推广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