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2009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2010年7月甲公司派员工外出培训(培训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该员工须为公司服务一年。2011年7月1日,公司通知该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服,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公司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公司辩称:服务协议是为了保证员工在服务期满后要为公司服务一年签订的,是约束员工应当为公司服务的。现在公司不要求员工再为公司服务,免除员工为公司服务的义务,是对其有利的。不是损害劳动利益的。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
xiaomatao2011 · 2011-08-23 · 原 17 回复 / 119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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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违法了吧。。。
免除对方的义务也不可以吗?
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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