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某制药厂为了整顿厂风,从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劳动纪律。关于时间纪律,该厂规定,每个职工上班时必须打卡考勤,早上8点整,下午1点整必须准时到岗,每迟到一次扣工资200元。贺某系该厂包装车间工人,月工资700元,2003午8月,因照顾住院的父亲而迟到3次。贺某当月只领到100元工资。贺某认为这样规定太苛刻,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查核属实,认定某制药厂制定的每迟到一次扣工资200元的规定违法;制药厂向贺某补发工资600元;贺某迟到之事由制药厂另行作出适当处罚。
大家对这个案例有什么个人的高见?
hopkinger · 2005-08-23 · 原 31 回复 / 144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20 层(另有 1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罚200,太狠了。
这属于明显的不平等条约
对员工的处罚不能对员工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这是单位对员工处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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