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酒店大部分单位,实行一周上6天,每天工作7小,合计42小,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周上40小,最多不超44小时,有冲突吗,超40小的2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关于一周工作40小时,最多不超过44小时的理解
jcx1234 · 2012-02-16 · 原 12 回复 / 1628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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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即大小礼拜) ;1995年5月1日,实行平均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
44小时的是旧的规定里面提到的吧,每周上班42小时,是不是可以通过调整排班,比方说按理来说,每月可以休四天,你给他休五天,是不是就可以解决这个困惑啊,虽说每周的超过2小时,但是每月的不超过,应该是可以的吧。严格意义上说,我认为这2小时可以计算加班工资,按1.5倍,或者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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