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一个案例,发生在某合资企业:去年某月,某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该企业老板告知,该公司上千名员工都是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更改的余地,并且表明,此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在这份劳动合同中,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就在离试用期结束几天的时候,该公司老板将该名员工解雇,理由是:认为其不符合企业正式录用条件和标准,责令其三天之内走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需要举证?
大博博 · 2004-02-22 · 原 10 回复 / 245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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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
那楼上的意思是说,只有告到仲裁时候,才需要举证是吧?不知道在北京是不是有这么复杂的操作规程呢?
这是诉讼法的问题,不是劳动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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