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论坛回顾 / 劳动关系

问题求解?

劳动关系实务 · 楼主 理想 · 2004-02-29 · 800 浏览 · 11 回复 · 共 10
理想白银长老
1,170 · 精 67
注册 2003
楼主2004-02-29

今天和朋友交流,有这样一个问题:小公司要想生存本身就比较困难,更经不起人员不停地流动。但即使与用工者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为是对双方的一个约束,但当他们辞职时,只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就可以拍屁股走了,而用人单位却无法向他们索取任何补偿(因为即没有出资培训或引进他们,也没有向他们支付保密金。现想请教各位大虾: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用工者随意离职,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关于“提前离职需支付赔偿金”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专家讨论 · 9(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行云流水版主
1,932 · 精 6
注册 2004
2楼2004-02-29 17:51

很巧,前天公司的一位员工也问我同样的问题,在员工的角度上,他认为”劳动合同的年限没有意义,一年一签与N年一签毫无区别,公司不要你随时都可以,反之依然“。

H
HRjenny高级会员
98
注册 2004
3楼2004-02-29 18:50

同意楼上的观点,想通过《劳动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法设立的初衷就不是这样的,呵呵。

K
kai99沙龙新兵
12
注册 2004
4楼2004-02-29 19:19

人事要做的,不仅仅是事务上的操作。如何为员工提供好的好的环境和发展空间,才是真正的学问,真正能体现人事的价值。。

🔒

还有 6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6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