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请教个问题,我朋友是三期人员,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解除,现在强制要求其将2012年剩余年假及2013年刚生效的新年假都必须在1月份休完,而不允许其请病假,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公司对于其他员工2013年的假期可以允许使用到2014年的2月份,请问我朋友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这种针对个人的要求?期待大家回复
三期人员强制休假讨论
必方火儿 · 2013-01-04 · 原 13 回复 / 66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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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虽然法规中有以上规定,可我认为公司针对我朋友个人要求执行这项规定,于理不合
要求放假这块,即使有不公平的嫌疑,但存在取证困难的尴尬,及时有证据,对企业来说,也不会造成其他额外的损失。
leiniao18 发表于 2013-1-5 08: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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