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如果说某公司与员工第一次签署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再续签。等到再期满只要员工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要求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请问这种情况之下是不是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chenwen0131 · 2013-02-17 · 原 10 回复 / 118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8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这种情况,企业是有义务告知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跟员工约定, 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就是员工应该有知悉权!员工可以要求不签无固定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签订年限劳动合同
xflove19880502 发表于 2013-2-18 13: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chenwen0131 发表于 2013-2-19 0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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