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每月25号至31号不接收新参保人员,次月1号可以补缴上月的社保,但工伤保险是不补缴的,如果员工在25号至31号出现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新工伤条例的补充规定虽然提到后续的费用可以申报工伤待遇,但并不明确待遇的范围,各地也没有细则。)
工伤保险的“真空期”问题
lcyah · 2013-06-13 · 原 19 回复 / 107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2 层(另有 7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dengwei615 发表于 2013-6-13 16:47
我们这也是这样的,社保的人居然说 这个时间你不要招人就好了,真是无语
这个问题有历史了,不知道为什么会“相安无事”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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