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里一名技术人员,即将转正,但其部门负责人对他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并不认可,身为人力资源,已经与部门负责人沟通过多次,最终决定需要再观察其一段时间再做决定,像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若不符合该如何规避这样的情况?
企业可否延长试用期限
candy198510189 · 2013-07-05 · 原 10 回复 / 614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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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给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只知道合同期超过3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只要不超过6个月,都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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