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合同违约金为:叁个月实发工资/年*合同年限,在2006年以前我公司员工离职都没有罚过违约金,所以办离职手续也相对比较顺利,员工一般都会把工作移交清楚后再走,到2006年开始,公司开始对提前离职的员工罚违约金,虽然根据合同,违约金可能会有一万多,但公司一般是罚一个半月的工资,所以一般可能会在2000-3000元之间,结果实行下来,有好几个员工(特别是去年的应届大学生)都就这样辞职报告一打上来,就不来公司上班,也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有的甚至财务借的钱还没还,就这样拍拍屁股走了,请大家各位帮助,象这种情况公司如何处理!
罚违约金的遗留问题
shuishangxuan · 2006-04-14 · 原 12 回复 / 82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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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阿斌讨教:
现在的劳动法对员工是过分有利的,除了培训等一些有费用支出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以外,其它都不能规定违约金的,所以我想只能靠定立正规的合同,去劳动部门签证,这样他想解除合同就没那么容易了。
呵呵,以前一直是认可设定违约金是合法的,还简接借用了北京的概念,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看起来宁波是更倾向于上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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