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法中对离职代通知金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说明离职或者解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那么现实中是如何操作的呢?例如有员工提出即刻离职,公司是否有权以及法律依据追索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赔偿呢?
[ 本帖最后由 liyuan1150 于 2006-5-12 19:00 编辑 ]
因为劳动法中对离职代通知金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说明离职或者解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那么现实中是如何操作的呢?例如有员工提出即刻离职,公司是否有权以及法律依据追索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赔偿呢?
[ 本帖最后由 liyuan1150 于 2006-5-12 19:00 编辑 ]
不太清楚耶!我没接触过,据我理解好像不可以吧!
单位没有权利要求法定和约定之外的赔偿。代通知费完全是单位自创的名目,于法无据。
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前辞职,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同样存在的是劳动者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提出辞职立即要走,承担的责任是同样的.但基于负责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交接工作.反过来说,员工提前提出辞职,公司立即要求走人,也是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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