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注意到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关于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问题
Sarahzw · 2006-12-08 · 原 12 回复 / 93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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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劳动法来讲,劳动法是母法,上海市的是子法,而我们企业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些两法的法理及总原则.虽然合同终止的条件我们是可以规定的,但如果你的标准订得过严,如将解除条款变为终止条款,想少付补偿金,政府当然是不会认可的.
对,是为了解决有些企业把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法律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本人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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