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6年9月1日起,宁波市规定最低工资为750元/月,之后我公司也开始实行,但今天发生了一个问题:我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就是保底工资为750元,今有两名新员工在公司只做了10天就要辞职,(公司规定未做满一个月的新员工离职的以计件工资发放),该员工要求公司以36元一天的标准发给起工资共340元(22天计算),我们没有同意,后该员工到劳动机构告了,宁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我们以36元一天的(以20.92天计算)工资标准给付员工.当时我们提出:员工一个月最多的才上22天班,为什么要按20.92天来计算?我们保证了劳动法规定的5天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为40小时.如果按照20.92天计算工资那么有时一个月超过了22天可能会上23天班,那还要给付多出来的一天工资吗?当时,仲裁机构的人员也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