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员流动比较大,尤其是对于使用期的人员,但是公司有很希望留住一些真正有价值的骨干员工,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环节上不写入试用期的时间,只约定转正后的正式合同期限。想请教各位: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不与劳动法相违背吧?
劳动合同中不写入试用期可不可以?
wanghui66cn · 2007-06-04 · 原 24 回复 / 184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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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所以如果你想过了试用期再和员工签合同(原则上是不准的,试用期是要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就要和员工协商,如果员工没有意见的话,就OK了!
如果不约定试用期,合同就是一签定就生效的,你可以约定1-3个月的试用期,其实对企业也是一种保障.另外试用期可以只签定试用协议,转正后再签定劳动合同,这个是可以的
劳动法对劳动者签订试用期的长短是有规定的,当然如果你的员工不懂的话你可以钻个空子,但是如果出什么事情的话企业是不占有利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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