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是否也按照此法来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不续签合同如何处理?
junolan · 2007-07-09 · 原 14 回复 / 126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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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盲点,期待精彩答案,以前也碰见这个问题,
这个我觉得可以跟员工协商啊,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只要不是公司故意的、员工也能理解,那么这种事情就好办多了,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好说了,根据新法的精神我的理解就是这样的,过失还是要分善恶的区别对待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好办,扣点的,按一个月算,慷慨点按两个月算,公正点的,直接按天数结算好了!
用工一个月还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单位这一个月难道是发生大事情了,还是HR全体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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