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
比较简单的问题:试用期的期限
嘉柏 · 2007-07-18 · 原 12 回复 / 88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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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嘉柏 于 2007-7-19 10:47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样的情况,按约定成俗:一般是就小不就大,即1个月和2个月;
楼主所提的问题确实是很简单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中的条款年限和数额,只要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时间和具体数额,是不包括整年和整数的,如包括均采取用括号的形式来界定.譬如: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则意味着必须满三个月(包含三个月)至不足一年时间内(不含一年),依此类推.因此,中所规定的这几个期限是不包括整年的.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则解释为;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只要超过两年不足三年)时,试用期上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超过便违法,少于和等于二个月均可,当然不约定试用期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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