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FREE!!)

longsander · 2007-08-01 · 原 14 回复 / 157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非原創作品拿來賣錢,似乎該BS下了!!

专家讨论 · 8(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hong-er83 · 2007-08-01

说得很有道理,看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3楼 · zhangcharles · 2007-08-01

针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交纳违约金一项,我觉得是合理的,目的就是要企业改善公司的管理机制,最大程度上改善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增进奖励机制,提高工资待遇,这样会更好的稳定员工,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才能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双赢。何乐而不为能?

4楼 · 水吉 · 2007-08-01

特别赞同第四点,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原来的公司原有一负责物流的员工,后来辞职走了。过了一两年以后,又回来了,而且担任的是主管的岗位,难道这时候都不能约定试用期吗,那公司怎么知道他是否真的适合这一岗位,毕竟这和他在公司以前的岗位有所不同。而且在我原来的公司,象这种回巢的人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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