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后人事工作者面对多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合同论坛已有很多讨论,本人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探讨
jimkou · 2007-09-05 · 原 19 回复 / 167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9 层 · 免费试读 3 层
新法大于旧法,专门法大于非专门法。结论就是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就必须签无固定期,没什么空子可钻,也没什么疑问。
当然,如果你不介意付出10个月的补偿金,长痛不如短痛,你单位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由于劳动合同法是07年通过,08年实施。如果该员工的合同是一个较长期的合同如2003年签订的5年期合同。原合同条条款例如工资2000,职位主管,在执行过程中该员工近一年已经调整为工资8000,职位经理,当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书面变更。现在企业提出的无固定期合同条件是职位主管工资3000,算是提高或维持条件吗。现实中有几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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