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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公司的规定相冲突?怎么办?

劳动关系实务 · 楼主 zhangyanli0426 · 2007-09-18 · 798 浏览 · 13 回复 · 共 14 层
Z
zhangyanli0426初级会员
帖 35
注册 2007
楼主2007-09-18

劳动法有规定,辞职需提前30日的书面证明,但在我司,却有这么一个规定,辞职需以总经理批的日期一月后方可离职,其中有一位货运部的员工于7月24日辞工,按照劳动法8月24日就可以出厂,可是,总经理批的日期是7月31日,按照公司规定,必须在8月31日出厂,显然该员不能在自己预期的时间出厂,此人可以审请劳动仲裁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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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henmingbing版主
帖 2,887 · 精 16
注册 2004
2楼2007-09-18 17:32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不再需要公司审批不审批,只要书面提出并符合时间限制即可。

D
duruo521支柱会员
帖 404
注册 2006
3楼2007-09-18 18:02

这么明显有悖劳动法的规定。

S
shiningxu1016沙龙新兵
帖 68
注册 2007
4楼2007-09-18 18:15

辞职信有效期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批,该员工继续与你们公司履行合同.你们想请佛出门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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