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企业如此做法是否合法

风随缘 · 2007-09-20 · 原 13 回复 / 67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一朋友的亲戚于8月底进入了一家做电子产品的港资企业,通过简单的面试就成了该公司生产线上的一名QC,公司在招聘时说是五天八小时制,该亲戚在没来得及看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签了劳动合同,并在上班一周后公司开始安排加班了,每天都要从晚上6:30加到11:30,赶上出货还要上通宵!该亲戚坚持15天后到人事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并上交了辞职申请,人事部的回答是可以辞工可以但要按照公司规定办,要一个月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该亲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于是就到劳动局监察部寻求帮助,要求该电子厂三个工作日内按劳动法结算工资!劳动局监察部受理后与该亲戚沟通说此电子厂向劳动部门申请了淡旺季调整工作时间,在旺季工作超出8小时的在淡季补回来休息,因此此电子厂处于旺季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算是加班,只算是轮班,因此不能按加班费来计算工资,请问此电子厂的做法对吗?那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可以这样操作呢?

专家讨论 · 10(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allenfan · 2007-09-21

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不定时工作制?

3楼 · 风随缘 · 2007-09-21

不定时工作制???有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吗?

4楼 · FJlcx · 2007-09-21

楼上的正解,是综合工时制,不过不是很容易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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