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甲的合同于9月30日到期,公司同他续签的合同到12月31日。后公司提前一个月即11月30日通知甲,公司决定不续签并答应甲12月份可以不来上班了,公司也会照常发放其12月份的薪水并多发放甲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注明:甲已经为公司工作超过一年半。
关于不续签合同补偿的问题
ztjdragon · 2007-11-27 · 原 14 回复 / 73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在07年12月30前按规定的程序终止的合同,单位可以不给补偿的.
是2007年12月31日吗?根据《劳动法》合同到期不续签连赔偿金都不是必须给的。公司很厚道了。
今天询问了上海12333,只要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关于合同终止时的约定(如提前30天通知等),就可按照现行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来处理,也就是无须提前30天,同时也无须赔偿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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