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有一批員工合同期滿,因表現不佳,公司不想續簽合同,勞動法提到: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現(本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本合同即止,甲方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給乙方,那麼,公司在12月31日早上通知是否合適呢?
[ 本帖最后由 Katty-yan 于 2007-11-29 14:44 编辑 ]
12月31日,有一批員工合同期滿,因表現不佳,公司不想續簽合同,勞動法提到: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現(本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本合同即止,甲方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給乙方,那麼,公司在12月31日早上通知是否合適呢?
[ 本帖最后由 Katty-yan 于 2007-11-29 14:44 编辑 ]
我觉得还是提前通知一些比较好吧
各位,有何意見?
可否告知具體提前到什麼時間通知員工比較穩妥一點?
[ 本帖最后由 Katty-yan 于 2007-11-29 14: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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