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获得通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获得通过
公积金能否用于租房看病?这个曾经引起热议的话题终于有了定论。9月23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