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逾法定上限的试用期可否延长
问:公司与某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3年,当初仅约定3个月试用期,由于该员工表现不佳,公司是否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答:>第19条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虽说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并未超过法定上限,但由于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一方未经书面确认同意不得变更,加之试用期也往往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密切相关(试用期工资通常低于转正后的工资),因此,若想变更试用期为6个月,并无不可,但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书面确认,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