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雇规避不了单位应尽义务

黄某于2005年8月进入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月工资2000元。2008年6月底,公司工程部主管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口头通知黄某企业裁员,让他下月不要再来上班了。2008年7月1日,黄某不再上班。但在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遭到拒绝。协商无果,黄某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从未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自2008年7月1日起不来上班,其是自行离职而非单位解除合同。”故要求驳回黄某的仲裁申请。黄某则向仲裁庭提交了6月30日工程部主管与其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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