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 单位自担职工医疗费

小王在寿光市一家大型机械公司从事锻压工作,2009年5月21日,在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造成左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小王住院治疗21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受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庭审中,机械公司同意给付小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认为小王属于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拒绝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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