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拷问现有劳动保护制度
5月14日,奥美中国的官方微博上表示,13日,奥美中国北京公司的一位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令人扼腕叹息。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这位员工去世时,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人去世后,工作QQ还一直亮着。(5月15日《扬子晚报》)
无独有偶。据昨天福州新闻网报道,15日,福州知名IT公司(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过劳而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过劳死”成为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经调查,死者往往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死者大多在30岁—50岁左右,在死前长期有过重的工作任务或过大的心理压力。据报道,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事实上,近年来,“过劳死”的事例举不胜举。著名企业家王均瑶先生的英年早逝,曾经的25岁华为员工因过度加班导致心力衰竭死亡,普华永道25岁的美女硕士潘洁过劳死等。还有彭作义、杨迈、汤君年……这一长串名单上的每一位,都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拥有无可限量的美好前景,但都因为劳累,绷断了生命之弦,在人生的黄金年华便早早逝去,不由人不扼腕长叹。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而我国,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2012年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
“过劳死”,已拷问我国现有劳动保护制度。应该指出的是,“过劳死”,已成为威胁我国员工生命的一种严重疾病。“过劳死”一词,15年前已被世界医学界正式命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我国“过劳死”,虽已成为网友和舆论的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面对生命的脆弱,我们不得不大声呼吁,“过劳死”问题的确该引起重视了。
其实,在2011年3月,我国台湾已大幅度修改“劳动基准法”。将“过劳死”立法,提高雇主违反该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凡超时工作,雇主若被查获,最高可罚20万元(新台币)。我们建议,我国“过劳死”立法,也应刻不容缓。
我国立法,首先,应看到现在员工的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往往没有上班下班明显界限,时间长、压力大。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显然这种长时间压力大的工作方式,对白领员工的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应将这种“过劳”状态,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其次,是否建立具体标准,是否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这也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再次,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予以处理,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当然,“过劳死”,既是拷问我国现有劳动保护制度,要立法,要改善劳动保护;同时,“过劳死”也是人类健康的大敌,应引起高度重视,应将其置于与其他疾病(如心脏病等)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予以预防。员工个人也应多珍惜自己的身体,多为自己的健康着想;要学会主动休息,重视并认真做好工间休息,要主动利用室外活动,或做深呼吸,或欣赏音乐,使身心得以放松。只有这样,才能“双管齐下”,有效防止“过劳死”。为自己提升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