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下月起发放 广东省人社厅:用人单位违规可罚1万

广东又将迎来高温季节。笔者昨日(30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若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两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