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9.2元
[导读]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福建省政府同意,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贸委等7部门下发通知,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据了解,福建省于2007年建立夏季高温津贴制度,当时标准为每人每天5-8元;2011年8月1日,福建省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8-10元,此次为第三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