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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解雇公告 就可不为职工工伤担责?

东方今报郑州讯在宾馆厨房被油锅烫伤,出事后却被单位告知已解除劳动关系。10月30日,来自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对24岁的小严来说,是最大的公平和欣慰。

2012年4月19日,小严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宾馆当面点师。

在宾馆干了两个月,由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工资很低,2012年6月16日,小严手写了一份辞职申请,并向主管表达了想离开的意思。

“主管说会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批准同意后会正式通知我。”小严说,那份辞职申请主管并没有拿走,他锁在了自己的更衣柜中,后来主管也没有再说这事儿。

2012年6月20日早上7点,小严像往常一样在厨房上班,炸油条时不慎将油锅碰翻,双手、双前臂、双小腿和双足都被滚烫的热油烧伤,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就在小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他突然收到一封挂号信,里面是单位寄给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显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6月19日,即小严受伤的前一天。

今年3月1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严为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书,宾馆并不认可,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宾馆方表示,小严于2012年6月16日提出辞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了该申请,于6月19日将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一并在宾馆的公告栏内予以张贴。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宾馆方提交的证据仅仅为公告、挂号信和部分职工证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严已经得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单位是有条件当面通知小严的,所以现在单位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据此,10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宾馆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