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被厦航列进“黑名单” 屡次拒载同一人

因有劳资恩怨在先,原厦航员工范后军被老东家厦航列入“黑名单”,先后多次被厦航拒载。范后军认为厦航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去年9月将厦航告上北京朝阳法院。作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此案不仅受到了航空旅客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法律专家们的关注。7月7日,朝阳法院请来法律专家专门就此案召开研讨会,会上有专家指出,“在运用黑名单方面,我国一些航空公司的做法还不成熟”。更有消费者表示担心,如果类似做法在尚不完善之际便推向制度化,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犯,恐有滥用权力之嫌。

老员工被厦航列进“黑名单”

范后军原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了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但并未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件,函件中称,范后军原为厦航福州分公司航空安全员,其与厦航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劳动关系。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言语,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

2005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了厦航由福州飞往广州的机票一张,但登机时遭到厦航拒绝。

2006年3月,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06年3月20日,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范后军与厦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在该调解书中,以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作为附件备案。在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自行达成的“调解意见书”中,原告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屡次拒载同一人厦航成被告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打电话口头通知厦航其已有子女的情况。范后军本以为女儿出生后即可按协议乘坐厦航航班,但没想到2008年8月28日至9月4日他先后四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均遭厦航拒绝登机。2008年9月9日,范后军将其女儿出生证明传真给厦航,厦航对此表示确认。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再次购买厦航当日机票并于当日携部分媒体记者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结果遭计算机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范后军拒绝登机。范后军认为,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本身就是侵权,说明他与其他旅客存在差别,且厦航可能仅这一次允许其登机。

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再次购买厦航机票,厦航拒绝承运并同意客票全退。厦航认为,2008年9月11日在厦航同意范后军登机后,范后军又拒绝登机,干扰了厦航的正常运行,因此厦航依据范后军在2008年9月11日的表现拒绝其登机。

厦航称,范后军曾为其公司的航空安全员,较一般人具有更强健的体质、更高的技能,且熟悉空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工作秩序等,其对航空安全的威胁比一般人更大。至今,厦航仍以安全为由未取消对范后军的限制。

范后军称,自己也曾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选择乘坐厦航航班有时是出于经济便捷的考虑。他认为厦航发函和强迫自己签订调解意见书以及先后七次拒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应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黑名单制”获民航总局支持

对于范后军的指控,厦航表示,范后军在转干失败后,采取了一系列危险行为,公司发函是正当的。保证安全是民航的永恒主题,飞行无小事,天空中发生任何一点安全隐患,都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95条、《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8.2b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95条、《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原告乘坐厦航的飞机,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案件发生后,中国民用航空局向法院明确表示,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做出明确规定。但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成员,我国采用的是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8973文件)中4.2.5的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因此认为,厦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大家看法

我国航空黑名单制运用不成熟

“无论国外国内,都有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惯例,即所谓的"黑名单制度"。”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表示,民航组织保安手册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聂颖表示,航空运输和旅客达成的是格式合同,要乘坐飞机就必须同意“有权拒载”的运输合同。

如何认定“潜在威胁的人”呢?聂颖表示,这种潜在威胁无法用法律条款去一一列举,只能让航空公司自己判断。不可否认,在运用黑名单方面,我国一些航空公司的做法还不成熟。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会对表现不正常的旅客加以拒绝。

安全为由拒载应限于当次航班

“黑名单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个拒绝运输权利的概念。”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高峰认为,如果以安全为由拒绝运输,要以本次航班为主,而不是班班拒绝。“航空公司不能假想一种犯罪行为,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高峰说。

“国际民航组织保安手册的规定与黑名单无关。”高峰说,这只是为了确保航空安全给了承运人一个权利。比如一个旅客举报其他乘客带有危险品登机,航空公司必须要求所有旅客拿自己的行李下飞机。有的旅客很反感,但如果航空公司不这样做航空公司就违反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拒载不配合筛查的旅客。

劳资纠纷不等于潜在安全威胁

“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不能任意性太强,不能以潜在威胁拒绝乘客登机,合同法、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在国外有恐怖嫌疑的可以拒绝,将之前的劳资纠纷扩展成对航空构成潜在安全威胁,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消费者权益法律师邱宝昌表示。

“民用航空公司的经营者是一种主观臆断,片面运用了保卫规则,对乘客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侵犯。很多经营者片面引用法律法规,片面引用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对抗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邱宝昌说。

遭拒载应按违约起诉

“这个案子范后军请求的是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但不让登机是违约行为,更应该打违约之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姚辉表示。

姚辉说,名誉遭侵害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厦航公开向大众传播,导致了范后军社会评价降低,起诉名誉权受到侵害还需要事实和证据。这更像是一个消费歧视问题,一样的公民,为何只有范后军被拒载?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