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新政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变化。调整后的新政策提高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等三个部分十个方面的金额补贴和补助比例,扩大了特定项目补助对象范围,为此,苏州市政府将增加投入4300万元,从而使市区百万名参保人员普遍受惠。今天(1月14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调整后的新政策作了通报。该政策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2010年继续人均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50元:70周岁以下由每人每年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每人每年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1300元提高到1350元。
二.提高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四.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为进一步拓展个人帐户使用功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五.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提高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来源: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