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某公司虽有培训协议但未履行,员工不必赔偿
法院认为某公司虽有培训协议但未履行,员工不必赔偿
作者:李鸿光;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
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双方约定若未满服务期就离职应赔偿公司违约金6万元。岂料,员工黄东(化名)工作仅5个月就离职,被该公司起诉到法院。那么,黄东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赔偿6万元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呢?日前,静安区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对一科技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辞职
2007年3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黄东签订劳动合同和特种岗位培训协议书,期限从2007年3月26日起到2010年3月25日,约定培训期为6个月,黄东接受培训后,必须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即从2007年3月26日到2010年3月25日。若黄东违反服务期约定,将承担赔偿违约金6万元,并赔偿公司损失;黄东则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担任SAP应用项目顾问岗位。
2007年8月17日,黄东因个人原因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未获批准。同月31日,黄东又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公司,称母亲住院,想请一个星期假,仍未获公司批准。此后,黄东就没有再回该公司工作。
索赔
2007年10月29日,黄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黄东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9月16日解除。
事后,该公司不服裁决,又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在2007年3月1日到2007年5月31日,送黄东去SAP中国研究院进行业务培训,指派黄东负责公司从美国进口技术项目的运作。
2007年8月17日,黄东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下擅离职守,使该项目因黄东的行为中断40天,并至今未找到合适人员顶替。由于黄东离职违反了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协议,要求黄东支付违约金6万元;损害赔偿金8.4万元。
败诉
法庭上,黄东辩称,自己虽然与公司签署支付违约金合同,这是公司许诺提供标准培训基础上达成的,实际上公司从未对自己培训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进行培训后,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主张违约金。虽然该科技公司约定对黄东进行培训协议,但未提供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培训协议。对于公司损失,更缺乏证据证明系由黄东原因造成,为此,法院对该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