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高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

世华财讯2008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由2007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自7月1日起执行。

据中新社8月19日报道,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目前广州市地税局现行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来计算,3倍为10,047元,“免税线”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966元。也就是说,2008年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来源:世华财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