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恶意欠薪罪入刑 实施细节待完善
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已于2011年底一审宣判。农民工如何才能更好地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29日,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成都市双流县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共12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欠薪”与“醉驾”一样,需要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恶意欠薪罪已经入刑,我省实施情况怎样,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推动农民工薪酬问题解决?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个案]
两起欠薪案 不同法律后果
“胡某在开发商处领取了我们的工资后就跑了,现在我们到处都找不到他,只有来报案。”2011年6月16日,张微微等20余名来自乐山市沐川县的农民工,来到双流县公安局报案称,他们拿着分包商胡某打的工资条,千元到万元不等,希望追回应得的工资。
在此之前,张微微等20余名工人将胡某一起带到了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调查了胡某,并于2011年6月9日责令胡某支付工人工资,胡某以“没钱还”为理由拒不支付,购买机票携妻潜逃。
10月22日,双流县公安局补充完整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双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双流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秀昌介绍,此案提起公诉前很慎重,毕竟这在我省尚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者薪酬案,此前并无经验借鉴。在会同公安、法院进行协调会商后,大家一致认为,胡某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恶意程度非常明显,应当依法接受法律制裁。
另一起相似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却未被起诉至法院。
2011年7月,犯罪嫌疑人尚某收到承建都江堰一酒店工程的工程款677万元,按规定此款项中包括工程支出和工人工资,尚某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以各种理由仍然拖欠工人工资100余万元。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工人许世焕和工友们找到都江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该部门调查后向尚某下达了支付令,尚某随后逃往外地。
2011年9月28日,潜逃的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减轻处罚,尚某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就在双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尚某的当天,其家属代为提交了100余万元工人欠薪。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堰宁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依法退还了工人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
标准将细化 律师建议因地而异
新规的出台,被认为是惩治恶意欠薪罪的“尚方宝剑”。
双流县检察院在对被告人胡某提起公诉前,曾会同人社局、公安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胡某的“上家”做工作,先行垫付了20余名工人工资。“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论是行政手段还是法律途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罗秀昌认为,新规不仅能促进市场规范,也对用人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然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欠多久、欠多少人、欠多少金额”才符合追诉条件?罗秀昌认为,相关法律细则有待完善。
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在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这样的程序太复杂,周期也较长,老百姓不太好理解,应该简化。”杨堰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等等。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铁建议,“数额较大”满足条件应因地而异,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起薪以及平均工资等信息纳入考量范围。李铁说,恶意欠薪列入刑法,透露出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决心。但是,恶意欠薪罪应当具备哪些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处罚等级又如何划分等细节问题,还需立法者深思熟虑,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新闻背景]
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