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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索赔双倍工资

案例:2010年10月,阿亮被一家保健品公司选聘为销售员。上班当天,经理告诉阿亮,公司规定,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6个月属于临时工,不算工龄,阿亮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保证意见上签字。4个月后,阿亮感觉公司规定的月销售任务很难完成,于是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公司表示,双方已有约定,且阿亮本人也在保证意见上签字,因此公司不同意补偿。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在试用期内,但阿亮已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阿亮可依法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